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死刑存廢的思考


        本來蘋果日報說要刊的,不過看來我寫太長,所以最後蘋果還是放棄刊登了,以下正文。

        死刑的存廢隨著重大刑案的發生,議題總是一再被挑起。民意直指與廢除死刑有關的人權團體,認為該類人權團體的言論正助長了罪犯的氣焰。事實是否如此還有待釐清。但回到死刑的存廢本身,我個人在此有不同的看法。

        眾所周知,死刑在現代國家中,並不作為一種報復式的刑罰。死刑的作用,並非在補償被害者家屬的心理狀態,而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既是如此,死刑對於犯罪的嚇阻力是否存在,就是死刑存廢的重點所在。在最近的學術研究中,經濟學家以計量方法得出幾個結論。首先,死刑的存在與否並非嚇阻力的來源,嚇阻力的來源來自於公權力執行死刑的數量。意即,公權力執行愈多死刑,就愈有嚇阻力。同時,也有經濟學家提出,執行死刑的嚇阻力,在小於某個執行數量時,無法得出統計上的意義。最後,經濟學家認為,在謀殺案中最能看出死刑的嚇阻力,其他的案件中,很難由計量分析看出相關性。

        乍看之下,似乎應該因為死刑對謀殺案具有嚇阻力,因而支持死刑。但這個理由不夠充分,原因在於學術研究並不確定死刑的嚇阻力是否有被其他手段所取代的方法。再者,任何刑罰都存在嚇阻力,經濟學家並沒有得到死刑的嚇阻力,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效的結論。而這恰巧是支持死刑一方,常常引用學術文獻做出的過度推論,經濟學家並沒有表示:「死刑對謀殺案的嚇阻力無可取代。」他們只說:「我們確認死刑對謀殺案,大概有這樣的嚇阻效力。」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執行一個死刑能換來減少件謀殺案,也就是說一條人命至少換來五條人命。乍看之下似乎是個划算的決策,但考慮到我國重大刑案對死刑判決愈來愈少的狀況,死刑遲早會執行完畢。而某些經濟學研究也提到,死刑不執行到一定人數以上,嚇阻力的效用就無法顯現。如果經濟學家是對的,在這種狀況下,法律上就會顯露矛盾。為了得到更多的嚇阻力,就得修改法律或是判決標準,以更為嚴格的方式去判準死刑。而在這種更嚴格的標準之下,等到死刑犯執行完畢,又得讓法律以更嚴格的標準去判定死刑標準。

        任何人都看得出來,這樣的法律修改過程,最終犧牲的並不是殺人犯與被害人的權益,而是整個國家與社會的福祉。在這過程中,人民必須賦予國家更多權力來保護其人身安全,但同時國家也會因此侵害人民的其他權益。在代議制度下,也就是國民賦予民意代表更多的權力以修改法律。此類權力擴張,很難被大部分經濟學家所接受。因為大多數的經濟學研究也顯示,國家擴張權力,在各種層面上對個人權益的侵害,於邊際效益上,比起得到人身安全保障的效益更為明顯。說得白話一點,國家藉由擴張權力多保障了國民的人身安全10%,但每個國民可能得犧牲20%或更多的個人權益以獲得這樣的保障。就嚇阻力這項以功利主義為基礎的觀點來看,這樣的結果無法與功利主義達成哲學上的一致性。

        就個人來說,我支持廢除死刑。但廢除死刑之前,仍先必須審慎確定那些刑罰或政策足以取代或稀釋死刑的嚇阻力。例如,假設一年的謀殺案是20件,其中有5件罪刑重大,足以判處死刑,謀殺案的判死率是1/4。而死刑執行嚇阻率則是執行3件以上,才得到顯著相關。那麼,若有一個非死刑的刑罰或是政策,相較起死刑,足以讓謀殺案再減少9件以上,死刑就會被稀釋成沒有嚇阻力。唯有如此,我們才有充足的理據去談論廢除死刑。否則,無論是廢死聯盟或是支持死刑一方,利用學術文獻聲稱死刑沒有,或有無可取代的嚇阻力,都是粗糙地以權威證成自己的信念。這在死刑的議題上,不僅沒有幫助,甚至還有誤導之嫌。